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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65365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为规范茂名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环境监测健康快速发展,提高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监测质量,不断提高我市环境监测服务水平,有力推进环境治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48-365365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1.《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2.《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3.《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

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粤环〔20158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五章十三条。

第一章为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内容为我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的依据、目的原则、范围、定义和责任主体;

第二章为机构日常管理,第四条至第八条,主要内容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认定、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第九条至第十条,主要内容为环境监测数据核查的方式。

第四章为法律责任,第十一条,主要内容为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为附则,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主要内容为本办法的解释和实施时间。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主要内容概述

在茂名市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必须按要求到茂名市环保局进行实名登记。市环保局将把登记并合法的社会监测机构录入《茂名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录库》,向社会公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二)主要制度和措施

    1.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茂名市开展环境监测业务必须接受茂名市、县(区)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2.社会监测机构名称、监测资质、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送市环境保护局更新名录库的相关信息。

3.社会监测机构人员在现场采样或者监测过程中应当记录排污状况,发现排污单位有偷排漏排等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时,应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接到报告后经核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其保密。

4.社会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按要求独立开展监测工作,确因监测需要,并经委托方同意,可将已承接的环境监测业务部分监测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关资质的监测机构,分包比例不超过20%,并对分包数据负责。

5.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委托方秘密。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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