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保局为加强廉政建设,规范行政审批工作,促进依法依纪依章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廉政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并设立行政审批廉政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组织和实施行政审批廉政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办设在局监察室。检查工作由监察室牵头汇办公室、法规处组织开展。
行政审批廉政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擅自增设行政审批或继续实施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是否擅自增设行政审批程序或条件;(三)是否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审批;(四)是否擅自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审批;(五)是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违规予以受理,或者无正当理由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六)是否受理行政审批后不依法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或对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不予受理又不依法说明理由;(七)是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了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了不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八)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检测、技术评审(评价)等结果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是否未经招标、检测、技术评审(评价)等环节或者不根据上述招标、检测、技术评审(评价)结果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九)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十)是否对依法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十一)是否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审批,不及时主动沟通、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十二)是否按规定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开展行政监督检查;(十三)是否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有关信息;(十四)是否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按规定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十五)是否存在索要或者接受行政审批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及有价证券等违法违规行为;(十六)是否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特定有偿服务;(十七)是否非法收受押金、保证金或行政审批费用;(十八)是否存在其他违反行政审批工作规定的行为。
行政审批廉政监督检查原则上按年度进行,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度检查相结合的形式。也可以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有关部门的建议,检查办可以组织对省局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临时性行政审批专项廉政监督检查。
这次检查按各类行政审批项目总数5%进行随机抽取,共抽查37个,其中:监督处13 个、污控处 5 个、辐射处19 个。从检查的情况看没发现任何不廉政问题,但对行政审批中自由裁量权带来的潜在的廉政风险,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预防和解决问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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