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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65365行政处罚决定书茂环罚字〔2018〕8号

        

  

 

 

茂 名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罚字〔20188

 

茂名市华润达燃料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684416823X

地址:茂名市茂南区公馆镇河之口茂高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梁升飞

我局于2018321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新建了一条压滤设施,新建压滤设施设备包括一台压滤机和两个储油罐。

以上事实有《48-365365调查询问笔录》、《48-36536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于201867日以《48-36536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告字[2018]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但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新建一条压滤设施的违法行为处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茂名市分行新福支行

    名:茂名市财政局

    号:4400169066205150653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8-365365

                        20186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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