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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65365关于印发《建设单位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48-365365文件

 

 

茂环〔2018〕9号

 

48-365365关于印发《建设单位

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县级市环保局,茂南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茂名市环保局电白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建设和交通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安监局、水东湾新城规划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我局制定了《建设单位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指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参照执行。

 

 

48-365365

2018年1月17日

建设单位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工作指引(试行)

 

为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粤环函〔2017〕1945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指引(试行)。

一、验收主体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由我局负责审批及省环保厅下放权限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不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但该类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并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填报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验收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文件。

四、验收时间、期限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五、验收程序和内容

(一)设施调试

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需要对危险废物经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相关手续,确保调试期间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二)自行或委托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要求: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前言、验收监测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概况、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环评主要结论及环评批复要求、验收评价标准、质量保证措施和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结果及分析、环境管理检查、公众意见调查、结论和建议等。

(三)组织验收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验收意见需由验收组成员签名确认。

(四)不予验收合格的情形

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1.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2.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4.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5.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6.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7.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8.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9.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五)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六)关于建设项目配套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同步开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建设单位应在完成建设项目自主验收的基础上,并在公示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项目配套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我局经组织现场踏勘后出具验收意见,需要开展相关技术审查的,可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开展。

六、信息公开和信息报送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我局和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为方便建设单位进行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内容格式,茂名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http://www.mmhbxh.com/)设立专栏,提供免费公开服务(联系电话:0668-3392222,电子邮箱:mmshbxh@126.com)。建设单位应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http://47.94.79.251),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一式二份并附电子版光盘)报送我局及属地日常监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七、验收资料归档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签名表;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报告;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评批复文件;

5.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及已挂“排污口标志牌”的现场彩色照片(A4纸打印);项目主体工程及环保设施现场彩色照片;

6.涉及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的,提供双方签署的协议、接收单位的资质复印件,已有危废转移的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

7.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提供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8.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文件;

9.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的,附在线监测仪器比对监测报告以及在线监测仪器与当地环保部门的联网证明;

10.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

11.竣工相关图件(包括项目竣工图及污染治理工程图);

12.其他相关材料。

八、后续监督管理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规定,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验收内容不缺项,验收标准不降低,验收结果全公开,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九、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有关技术规范参考目录、验收流程图和信息公开、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参考样本。

 

附件下载:

附录一及附录二、国家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参考目录

附图:茂名市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图

附件1.建设项目竣工及设施调试信息公开(参考样本) 

附件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信息公开(参考样本)

附件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参考样本)

附件4.建设项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参考样本)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48-365365办公室                 2018年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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