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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事项办事指南(表格式)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事项

法定时限

30

即办件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7天公示期)

是否踏堪

是否审图

能否网上申报

是否使用部门专网系统审批

是否立即可取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相关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6号)

申请范围及条件

范围:

48-365365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和省环保厅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下放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辐射类建设项目除外) 

条件: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投入生产(运行)以来产生的危险废物已全部按要求妥善处置(已全部转移给有资质单位或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已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十)各项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落实,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

所需材料

1.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含下列内容: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时间(批复文号),现主体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完成情况;房地产项目应说明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完成情况。

◆项目是否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设计文件和批复意见的要求建成或落实。

◆需分步验收的项目,应说明本次拟验收的内容,需暂缓验收的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暂缓验收的理由、计划等;已完成分步环保验收的内容及其批文号。

◆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设计文件和批复意见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是否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要求落实。

    2. 县级市或区环保局的初审意见:

属于县级市或区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县级市、区局环保局初审意见。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2份)(环评报告书、环评报告表的提交验收申请;环评登记表的提交验收登记卡。)

4.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表)(5份)及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或表(以生态恢复为主的项目)。

5.环境风险评估和备案资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评估意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附应急设施(设备)相关照片

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7. 排污申报登记表及排污许可证(2份)。

8.公众参与资料。

9.总量控制指标:当地环保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文件或包含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许可证。

10. 环保设施管理制度。

11. 项目主体工程及环保设施、环保措施相关照片。

12. 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或监测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或监测的,提供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或监测报告。

13. 防护距离测绘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大气、噪声等防护距离等,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测绘图,测绘图应明确标注项目防护距离包络线范围内的民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14.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专家确认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达到行业一级(国际先进水平)、二级(国内先进水平)的,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专家确认意见。

15. 项目涉及上大压小、等量淘汰证明材料。项目涉及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的,提供证明材料及相应照片。

16. 危险、严控废物处理处置有关材料。项目产生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的,提供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种类、数量、去向一览表,附处理处置合同、接收单位经营许可证及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表。

17、其它。

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电子版,用于公示和局务会讨论)及批复意见(1份);已完成部分分步环保验收的批文。

②竣工图纸(包括项目建筑图及污染治理工程图)。

③排污口规范化回执及已挂“排污口标志牌”的现场照片(A4纸打印)。

④环评批复要求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的,应提供在线监测仪器比对监测报告以及在线监测仪器与当地环保部门的联网证明。

⑤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

⑥项目主体工程及环保设施现场照片。

⑦项目建设地点在市政集水范围内的,提供水务部门出具的排水证明(城市排水许可证)。

⑧证明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及其备案意见要求的其他材料。

18.委托申请的应提交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一式2份)。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名称、权限、委托事项(申报、领取批文等)及委托期限。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数量限制

受理机构地点

茂名市油城七路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二楼环保窗口统一受理。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17:30

责任部门单位

48-365365环境监察分局

审批决定机关

48-365365

审批流程

网上申报→预受理→窗口受理→验收公示→现场检查→审批经办人拟制审批意见→提交局务会审议→局务会审议通过后→审核人审核→签发人核准签发→窗口取件。

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7天公示期)。

是否有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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