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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65365行政处罚决定书茂环罚字〔2018〕7号

        

  

 

 

茂 名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罚字〔20187

 

茂名华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345421046B

地址:茂名市茂南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内8号路2

法定代表人:李俊颖

我局于20181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48-365365调查询问笔录》、《48-36536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于2018413日以《48-36536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听告字[2018]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5序号“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茂名市分行新福支行

    名:茂名市财政局

    号:4400169066205150653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8-365365

                         201842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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